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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怀化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7-30       点击: 858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怀化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汪  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张家铣    共青团怀化市委书记

杨世木    市政府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员:廉世龙    市政法委副书记

傅国英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石广权    市公安局副局长

廖小春    市检察院专职检委委员

陈黎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张锦湘    市司法局副局长

        段兴龙    市教育局副局长   

        候小俊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王绍华    市文化局副局长

        黄毓武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武冬莲    市妇联副主席

        向胜科    团市委副书记

        贺小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富金    市工商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市残联副理事长

              市总工会纪检组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向胜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委员会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研究决定我市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5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

  6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和推广经验。

  7对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团市委:认真履行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针对未成年人特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提高青少年防范侵害能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能力。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与沟通,拓展社会化的维权阵地,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市委政法委:协调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和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市委宣传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全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工作当中,利用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利用市内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有关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公安局:加强侦察破案和办案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定期排查学校及周边的治安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消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督促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落实与中小学校固定的联系制度和受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未保法》中司法保护的精神,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做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依法做出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未保法》中司法保护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各类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在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中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继续巩固和加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积极筹建少年法院(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工作以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市司法局: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面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读物,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培训法制教师队伍,配合学校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配备工作。认真贯彻监狱和劳教工作方针,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帮扶工作,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提高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质量。

市教育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把预防学生违法犯罪作为综合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完善学校专职或兼职法制辅导员和法制副校长队伍聘任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教师和家长相互配合,有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市民政局:切实做好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市财政局: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市文化局:加强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免费对未成年人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等群众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场所。加强对娱乐场所、网吧的监督管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网吧。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严格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组织出版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出版物,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统筹指导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广泛深入地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认真抓好广播影视未成年人节目、栏目的制作播出工作,净化荧屏、声屏,坚决制止各种非法、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市妇联: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发挥全市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专题工作组办公室职能,以家庭教育和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为重点,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和关爱监护网络,为特殊困境儿童提供有效救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职业介绍机构及职业介绍行为的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侵害法律规定允许招收的未成年工权益等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流通环节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自觉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童工的案件。

市卫生局: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保障未成年人用药安全。加强对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未成年人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等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对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市残联:对未成年残疾人开展康复、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未成年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质量技术标准,加强对未成年人食品、用品、娱乐设施的检测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未成年人食品、用品、玩具、娱乐设施生产厂家和销售厂家依法进行查处。

  市总工会:依法维护国家法律规定允许招收的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在广大职工中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教育,教育职工知法、懂法,努力营造全社会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怀化军分区政治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